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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宁波这些地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详细看这里!
- 分类:资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10 14:4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春节期间宁波这些地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详细看这里!
【概要描述】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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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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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市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中心城区限制经营、燃放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天数为6天,具体时间:2020年1月24日至1月29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配送时间。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至1月2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五),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20年2月1日(正月初八)前,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为保管。
其他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向零售经营网点供应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批发经营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五)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得销售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八)A、B级专业燃放类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九)必须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允许燃放的区域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相关处罚
警方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宁波发布、宁波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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